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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4部门联合出台43条举措,大力促进个体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23-08-02 11:29:04

浙江发布消息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等14部门联合出台《浙江省大力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自7月24日起施行,包括四大方面共43条,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国家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三年。

个体工商户在浙江省稳增长、稳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截至6月底,浙江省共有个体工商户637万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64.3%。

产业分布方面,个体工商户第三产业占比超过八成,网络经营者(含自然人网店)超100万户。

就业方面,整体带动就业1300万人,占全省就业总人数的30%以上。

服务民生方面,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批发和零售业359.9万户,占全行业的75.76%;住宿餐饮业68万户,占全行业的93.11%;居民服务业51.9万户,占全行业的87.32%。

《若干政策》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成本、要素支持、发展环境、服务保障等方面迫切的政策需求,提出了有现实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降低个体经济发展成本

减征个体工商户和“个转企”企业部分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转企”后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

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

落实其他相关增值税免征政策

对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落实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和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

对“个转企”后符合条件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落实“六税两费”减征政策

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

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个体工商户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个体工商户,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执行时间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实施社会保险降费率和缓缴政策

对依法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享受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实行契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顶格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

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至2025年12月31日。

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

对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同时,现货市场运行时,上述用户不参与成本补偿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费用中作等额扣除。

对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减轻经营主体电力接入环节成本。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鼓励市、县(市、区)政府继续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气价、水价优惠政策。

减免检验检测费用

减半收取住宿和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等检验检测、检定校准费用。

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检定校准机构、认证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计量校准、质量认证服务。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检测验证服务。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

完善个体经济发展要素

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

深化“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围绕就业容量大、消费提振力强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支持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通过“消费宝”加强个体工商户相关政策宣传推广。

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各地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持省内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工会培训学校(机构)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

开展市场监管“入市第一课”,完善“浙江企业在线”相关功能,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注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和服务。鼓励农贸市场提升“便利化、人性化、特色化、智慧化、规范化”水平,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一站式”集成的政务服务和管理服务。

发展灵活用工服务

搭建灵活用工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餐饮、快递、家政、制造业等个体工商户,提供有针对性的招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服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为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品牌建设、咨询指导等服务。

增加经营场所供给

各市、县(市、区)政府在城市规划和管理中,为从事居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租金低廉的经营场所。

鼓励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园、电商园等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工作空间、共享资源等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鼓励农贸市场设立自产自销、平价摊位、共富摊位等公益化交易区,为创业提供便利。深化个体工商户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对仅从事网络经营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便利化服务。

降低支付手续费用

降低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服务费用。鼓励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

对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收费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

发挥货币政策工具作用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机构用好降准释放资金、支农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支持。

加强信贷支持

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含个体工商户)。深化“贷款码”应用,迭代“浙江小微增信服务平台”,持续扩大个体工商户首贷、信用贷投放,在风险可控情况下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首贷和续贷支持,深化“信用”换“信贷”金融服务模式。

鼓励地方法人银行开发并持续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各种符合个体工商户需求的金融产品。

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对初次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贴息比例。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增量扩面,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

完善外汇业务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规避汇率风险的支持力度,优化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政策,将担保比例由5%提高至8%,降低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套期保值成本。

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为开展贸易新业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便利化服务。

优化保险产品和服务

引导省内保险机构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扩大保险覆盖面。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鼓励针对货车司机、营运车主、餐饮店主等个体工商户群体提供多元化、全方位、普惠性的保险保障。

探索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实施减费让利、分期缴费等支持政策。

优化个体经济发展环境

支持经营者直接变更

个体工商户可自主选择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或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涉及食品经营、食品生产等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优化服务。

开展个转企登记试点

允许个体工商户采用直接变更方式登记为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个转企”企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原经营地址;原前置许可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在有效期内可允许先办理变更登记,再办理相关许可的变更;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按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的“个转企”企业,保持前后登记档案的延续性。

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

优化政务服务

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登记备案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在涉企“一件事”、公共服务事项、国家垂管系统事项等方面推动市场监管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网通办”,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纳税、社保、公积金等领域的应用。

推进歇业改革

实现歇业申请、歇业政策供给、歇业监管、歇业恢复闭环管理,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医保等部门依据职能完善歇业配套政策和服务。

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先行先试改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推进反垄断执法,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消除市场隐性壁垒

坚决破除设置个体工商户准入、变更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加强重点领域收费和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督检查,整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等违规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规收费问题。

加强信用协同化应用

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行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创新探索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政府合同履约管理等应用。迭代“浙里信用监管和服务”应用,推动更多便民惠企应用场景集成上线。

探索信用修复“一件事”改革,对有不良信息的个体工商户,符合国家和省信用修复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信用修复并实现不同公示平台间修复结果互认。推进个体工商户年报改革,进一步简化报告事项,优化报送渠道和填报流程。

深化合同监管

推进合同行政监管“一件事”改革,集成开发“浙江合同在线”系统,健全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机制,动态公布鼓励性合同条款、禁止性合同条款和典型案件警示,指导个体工商户规范使用合同格式条款。

支持线上平台经营

引导平台企业对个体工商户给予专门的流量扶持。鼓励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放宽入驻条件,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提供便捷高效的大数据基础运营服务。

引导电商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推进网络直播综合治理集成改革,大力培育“绿色直播间”,开展网络直播助农共富行动。

支持文旅主体发展

推动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和旅游推介活动,并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支持个体工商户通过优化文旅产品供给、打造文旅IP、与数字科技深度融合等途径做大做强,并实现转型升级。

强化个体经济发展保障

加强“小个专”党建

持续推进“小个专”党的建设。加强党建工作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等重点工作有机融合,帮助解决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

完善质量服务

加强“浙江质量在线”“浙里检”等数字化应用,发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作用。

推广“质量管家”“质量特派员”等服务模式,帮助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导入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体系),组建专家团队深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免费咨询和帮扶服务。

加强标准和计量服务

加强标准馆藏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标准信息咨询服务。引导和鼓励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等个体工商户实施服务业标准、参与服务业标准制定。积极开展“优化计量、提质增效”行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咨询和帮扶服务。

强化品牌创建

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省域公共品牌。出台专项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及相关组织通过注册和运用集体商标,打造区域公共品牌。

深化“味美浙江·百县千碗”工程建设,支持个体工商户通过争创“百县千碗”美食体验店,打造美食消费新时尚。打造浙江酒店民宿品牌,培育1000家“浙韵千宿”乡村风情等级民宿,引导露营与住宿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浙派好礼”“浙里演艺”和“浙里千集”的建设。

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等数字化应用,向个体工商户推送知识产权政策信息。加大面向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法规和实务宣传培训力度。推进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申请与商标变更申请信息协同试点落地。加强专利等数据分析利用。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支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省内知识产权服务窗口和品牌指导服务站向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等服务。加强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业务咨询及相关服务支持。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等权利的保护力度,对涉及个体工商户的专利质押登记申请,初审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加强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

加大创业服务力度

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以及农民工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

提供公益性服务

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辅导、审计评估等服务。加大求职招聘信息归集发布力度。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法治体检”、法治宣传等活动。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服务。

开展分型分类帮扶

建立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并开展分型分类帮扶,按照“三型”(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四类”(名、特、优、新)采取精准帮扶措施。

支持和培育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和知晓度的知名小店和“网红店铺”,挖掘培养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老商号”,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

鼓励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名、特、优、新”四类,依据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给予平台引流、褒扬激励、社会宣传、金融支持等政策。

加强表彰激励

强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正向激励,开展浙江省先进个体工商户、“最美浙江人·最美个体劳动者”等评选选树活动。鼓励优秀个体劳动者参政议政,参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三八红旗手等。各级政府和群团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予以褒扬激励。

构建公共服务平台

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及“浙江企业在线”等平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及时依法查处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

建立个体工商户分析指标体系,各级市场监管、统计部门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


来源:浙江发布   作者:   编辑:陈周滢